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107年5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農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採自願性加保,原則採「先傷後病」方式,優先試辦因果關係較為明確之「職業傷害」,若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試辦期間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
另自108年8月7日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擴大納保對象,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者(須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外籍配偶),亦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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