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如附件)業經核定,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旨揭計畫分階段受理,採先申請、後排序、再購置之方式推動,相關執行方式詳如計畫內容,摘要如下:
(一)補助項目:農事服務機械、省工農業機械、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新研發農機、引進省工農機、碳匯農機及汰舊燃油農機換購電動農機等7項。
(二)農民申請期間(截止日為休息日者,以休息日之次日為截止日):
1、第一階段:4月16日至5月31日止。
2、第二階段:7月16日至8月31日止。
(三)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視預算核定額度,依農民政策配合度積分排定補助優先順序,由原受理單位通知農民購機及辦理補助款核銷。省工農業機械、新研發農機與汰舊換新電動農機等3項補助措施,於各申請階段內得採分批排序方式辦理。
(四)農民應於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4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五)受理單位逐案確認農機購置情形,並由本署各區分署納入爾後年度抽查對象。
(六)農機補助款以補助個別農民1/3為原則,因應淨零排放政策,電動農機提高補助比例以1/2為原則;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輔導單位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比例計算之補助金額酌增10%。
(七)農民申請電動農機補助同時報廢108年(含)以前同機種燃油農機,並繳驗相關文件及填具同意書將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農業部,可獲得之補助款為「農機補助款」及「汰舊換新補助額度」合計金額。
(八)副知縣市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相關產業團體協助轉知轄內農民,並鼓勵符合資格之農民踴躍提出申請。請農機產業團體轉知會員廠商,應依計畫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等文件,俾利農民申辦補助。
(九)計畫相關資訊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農糧業務/農機補助專區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