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部請出口國配合韓國蜂巢蜜(含飼養蜂巢蜜)規定案,請查照周知。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6月20日農糧資字第1141013589號函辦理。
二、案係駐韓經濟組轉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部(下稱MFDS)為確保進口至韓國食品符合「食品公典」,相關出口商有關韓國蜂巢蜜(含飼養蜂巢蜜)規定,請轉知所轄蜂農知悉:
(一)蜂蜜在製造或加工過程,不得含有其它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二)蜂蜜產品可以使用蜜蜂生產的天然蜂巢或人造巢礎進行製造或加工。
(三)然有關蜂巢產品(如蜂巢蜜、餵養糖水之蜂巢蜜【sugar-fedhoneycomb honey】),基於部分巢礎可能直接食用,僅允許使用蜜蜂製造的天然蜂巢,不得含有人造巢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