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6點第5款所定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請依農業部114年4月18日農糧字第1141108673號公告(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7月9日農糧企字第1141109552號函辦理。
二、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農民申請救助項目符合農業部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農業部公告者,經基層公所查證具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前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農業部業於114年4月18日以農糧字第1141108673號公告修正如下:
(一)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者:
1、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等相關給付。
2、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農民以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農業部資料庫者。
四、農民申請上述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上述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基層公所應抽樣勘查20%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本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