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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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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1-30

一、修正旨揭計畫部分規定,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摘要如下:

(一)原補助機種僅限未曾引進者,為紓緩農業缺工,鼓勵農民積極引進產業所需機械,爰修正為具省工效益且國內無商品化產製,並可協助農糧產業發展者做為示範推廣機種。

(二)進口農機設備原以國外離岸價格加計2成,修正為加計4成後,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

(三)原需於申請時即提供經製造國公證或認證之原廠報價單,為加速計畫推動,修正為得先檢附國外原廠報價單,倘經審查通過,應補正製造國公證或認證文件。

(四)為便於執行單位排定查驗時間,受補助者原應於農機設備進口後2週內申請查驗,修正為農機交貨後起算。

(五)配合農機其他補助計畫(如省工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等)規定,修正受補助者違規處置相關規範。

二、計畫相關資訊及表格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 .gov.tw/)農糧業務/農機補助專區供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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