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11日農糧字第1111069116號令訂定「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二、查上揭作業規範第14點規定,原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應於發布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10日前)完成原追溯條碼標示之更新,合先敘明。
三、附件電子檔同步公布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首頁/最新消息/原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者,請儘速登入系統,重新下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附件(https://qrc.afa.gov.tw/News/PublicNews),可自行下載應用。
四、教學影片http://u.camdemy.com/media/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