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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重申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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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3-27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03月21日農糧產字第1121090272號函暨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及查核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二、查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及第9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

三、據報近來部分參與本計畫農地,有疑似前開違規情形,農糧署將視情形針對重點品項勾稽比對,並納入相關查核作業,請農友務依規定辦理,避免經查核為申報不符,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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