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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4月11日府農輔字第1124011648號函。 二、農業用地依法應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違反農地農用者,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相關權益影響如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