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0日農糧字第1121008610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鎮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事項如下:
(一)現金救助項目為:茶
(二)救助額度為:每公頃5萬5,000元。
(三)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1、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農會存款簿。
2、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非土地所有權人請檢附土地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4、土地多人持分者請檢附分管協議書或分耕切結書及分耕位置圖。
5、非本人申請者請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相關證件。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