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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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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1-03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3條之1條文,業奉總統110年12月22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3961號令(影本如附件)公布。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0年12月22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3960號函辦理。

二、旨揭增訂條文,係為50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1規定參農民健康保險後,亦可申請提農民退休儲金,保障其退休生活。

三、按「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3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爰旨揭增訂條文之施行日期,將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1施行日期,一併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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